杨律师
法律咨询热线:0755-23776912
律 所:商达律师事务所杨程律师
地 址: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
时间:2021-01-19
一些朋友在签合同时可能会忽略条款中的字眼细节,但正是因为这些细节,存在有利可图或可以操作利用的空间,一个简单的字眼甚至标点符号,都可能被有心人利用设下圈套做文章,对合同效力产生致命影响。
深圳刑事律师杨程给大家举个例子,就像我们通常签合同时,最后都会写上一句“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”,或者写成“本合同自签字、盖章之日起生效”。两者不是同一个意思嘛?到底有何区别?在法律上的生效条件有何不同?
一、“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、盖章时生效”
这种情况下的顿号,属于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,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。
需要同时完成“签字”+“盖章”两个动作合同才生效。
同理,“签字并盖章生效”也适用于上述情况。
二、“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”
这种情况下只需签字或盖章任何一种方式,合同即可生效。
“签字或盖章生效”也适用于上述情况。
深圳刑事律师杨程温馨提醒:
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,因此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之间,必须认真细读每一条款,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。切忌在合同中使用含糊不清、模棱两可的字句,防止用字用句上产生歧义。必要时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协助,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。